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14时26分许,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宏鑫建材市场林芝永洪钢材销售租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该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经巴宜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判定:该起事故涉事生产经营单位是林芝永洪钢材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事故中伤亡人员系该公司职工,且事故发生时与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本次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对本次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经我局立案调查发现:
1、林芝永洪钢材销售租赁有限公司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1)、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例如:该公司工字钢堆码混乱、未做防倾倒措施,导致堆放工字钢倒塌的直接因素覆压物(架子)隐患长期未排除,无事故发生前相关隐患排查记录;(2)、未制定露天堆场管理制度,现场堆放混乱,未按照《金属材料仓储技术与管理规范》(SB/T 11067-2013)规定,将架子等物品与工字钢未按不同品种分别堆码。(3)、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和相关考核记录。例如:该公司日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仅为口头教育,没有任何资料记录。(4)、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例如:事故发生时,现场作业工人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公司作出处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林芝永洪钢材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易宣伦,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易宣伦在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中存在:(1)、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失管漏控;例如:易宣伦作为主要负责人不清楚安全生产职责,并且在行吊吊装作业时没有在现场,导致违规吊装工字钢上方覆压物(架子)无人现场监管、无人现场安全提醒,没有监督现场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2)、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督促、全面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例如:该公司工字钢堆码混乱,且事故发生前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易宣伦作出处人民币43200元(肆万叁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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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名称 |
单位 (个人)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 表 人 |
处罚 决定书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处罚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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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永洪钢材销售租赁有限公司“8•0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
林芝永洪钢材销售租赁有限公司 |
91540402M A6TFNKD25 |
易宣伦 |
(林市)应急罚〔2025〕8-1号 |
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 1、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例如:该公司工字钢堆码混乱、未做防倾倒措施,导致堆放工字钢倒塌的直接因素覆压物(架子)隐患长期未排除,无事故发生前相关隐患排查记录;2、未制定露天堆场管理制度,现场堆放混乱,未按照《金属材料仓储技术与管理规范》(SB/T 11067-2013)规定,将架子等物品与工字钢未按不同品种分别堆码。3、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和相关考核记录。例如:该公司日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仅为口头教育,没有任何资料记录。4、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例如:事故发生时,现场作业工人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对该公司作出处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年11月5日 |
林芝 市应 急管 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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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永洪钢材销售租赁有限公司“8•0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
易宣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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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市)应急罚〔2025〕8-2号 |
易宣伦在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中存在:1、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失管漏控;例如:易宣伦作为主要负责人不清楚安全生产职责,并且在行吊吊装作业时没有在现场,导致违规吊装工字钢上方覆压物(架子)无人现场监管、无人现场安全提醒,没有监督现场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2、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督促、全面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例如:该公司工字钢堆码混乱,且事故发生前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对易宣伦作出处人民币43200元(肆万叁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年11月5日 |
林芝 市应 急管 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