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 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 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 习近平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应急要闻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04月23日 17时14分

来源: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本文

2025年4月14日林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西藏二侨加油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林芝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的西藏二侨加油站有限公司《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是2台25m³汽油油罐和2台25m³柴油油罐,合计为100m³油罐;但是西藏二侨加油站有限公司私自增加使用了2台储量为25m³油罐存储柴油,并且有进油、卸油等使用记录”的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19000元(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

案件名称

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

表  人

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西藏二侨加油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案

西藏二侨加油站有限公司

915404003538430544

谢开金

(林市)应罚〔2025〕003号

“林芝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的西藏二侨加油站有限公司《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是2台25m³汽油油罐和2台25m³柴油油罐,合计为100m³油罐;但是西藏二侨加油站有限公司私自增加使用了2台储量为25m³油罐存储柴油,并且有进油、卸油等使用记录”的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该公司违反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币19000元(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2日

林芝

市应

急管

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