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6·10”林芝市米林市派镇索松村车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
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01月20日 16时27分
来源: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2024年6月10日上午8:39分许,林芝市米林市派镇区内索松村附近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侧翻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余万元。经事故调查组核实该起事故涉事车辆由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承租,事故中伤亡人员均与该公司旅游活动相关。
经调查:
1.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单位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见外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②、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租赁车辆未开展隐患排查;③、未对游客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④、对租用车辆的驾驶员和游客安全管理责任缺失,未见该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跟进管理服务;以上行为认定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人民币110万元(壹佰壹拾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2. 许丽作为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中存在:①、对自身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楚;②、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③、未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认定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丽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人民币54000元(伍万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3.张剑作为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中存在:①、对自身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楚,履职不到位;②、未及时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导致对外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缺失;③、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以上行为认定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张剑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七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人民币10800元(壹万零捌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附件:
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
案件名称 |
单位(个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决定书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6·10”林芝市米林市派镇索松村车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 |
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 |
91540000064666944P |
许丽 |
(林市)应急罚〔2024〕10-1号 |
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单位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见外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②、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租赁车辆未开展隐患排查;③、未对游客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④、对租用车辆的驾驶员和游客安全管理责任缺失,未见该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跟进管理服务;以上行为认定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人民币110万元(壹佰壹拾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
2025年 1月17日 |
林芝 市应 急管 理局 |
许丽 |
|
|
(林市)应急罚〔2024〕10-2号 |
许丽作为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中存在:①、对自身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楚;②、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③、未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认定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丽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人民币54000元(伍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5年 1月17日 |
林芝 市应 急管 理局 |
|
张剑 |
|
|
(林市)应急罚〔2024〕10-3号 |
张剑作为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中存在:①、对自身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楚,履职不到位;②、未及时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导致对外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缺失;③、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以上行为认定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张剑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该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七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给予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人民币10800元(壹万零捌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
2025年 1月17日 |
林芝 市应 急管 理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