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 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 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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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林芝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04月23日 17时57分

来源:局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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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芝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一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领取奖金前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直系亲属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领取奖金前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其他能证明其关系的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3万元。
    第十三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经调查核实,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属实,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10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者组织。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60个自然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核查牵头单位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六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资金纳入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核查牵头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当通过微博、微信、电视台等形式宣传本办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公告举报方式、举报范围和奖金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林芝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0年,《林芝市安全监管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市应急〔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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